关于做好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刘璐发布时间:2023-05-18浏览次数:2902

各学院中心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中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附件1)要求,学校拟开展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签约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2023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注意:中央高校毕业学生必须在毕业当年申请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往届毕业生不纳入申请范围。

二、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三、资助标准

资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金额本科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6000元,低于最高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资助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审核说明见附件3。

五、申报流程

(一)学生申报。学生毕业当年有两次申报机会,第一6月25日截止,第二1115日截止。本科生将申报材料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潭楼402室),研究生将申报材料交至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104室)。

(二)材料审核。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将纸质材料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确定最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名单。

三)资金发放。学校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款后,将及时把资金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学生请勿注销申报时使用的银行卡。

六、其他要求

为便于学生申报,特建立“2023基层就业毕业生QQ工作”(群号:415195102),请有意申请补偿代偿的同学务必实名(本科生/研究生+学院+姓名)加入该群。

咨询电话:88386045  刘老师(本科生)

88386550  老师(研究生)

 

附件:1.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zip

附件:2.申报材料清单.pdf

附件:3.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审核说明.pdf

 


党委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