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6-07浏览次数:48

  每年七、八月份是地方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时间,错过此时间,其将不再受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在校生:凡是在学校未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证明”,均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到生源地——即原户籍所在地,申请20132014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本页下载《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填写好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谭楼410室)加盖公章,并持此“证明”再到地方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手续。

  请互相转告。

特此通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367

特别提醒:

1.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只能在“一地”申请办理国

家助学贷款,如在学校,或者在生源地,其中的“一地”。

凡是在学校申请到了国家助学贷款,再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中办理贷款一方的金融机构将强制其办理退还全额贷款,并撤销签订的贷款合同。

2.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部门要求学生使用本部门指定的《生源地贷款证明》格式的表,就用其指定的专用表;未指定专用表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用学校拟定的《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表格。(详见附件)

附件: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