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七、八月份是地方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时间,错过此时间,其将不再受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在校生:凡是在学校未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证明”,均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到生源地——即原户籍所在地,申请2013—2014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本页下载《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填写好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谭楼410室)加盖公章,并持此“证明”再到地方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手续。
请互相转告。
特此通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3年6月7日
特别提醒:
1.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只能在“一地”申请办理国
家助学贷款,如在学校,或者在生源地,其中的“一地”。
凡是在学校申请到了国家助学贷款,再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中办理贷款一方的金融机构将强制其办理退还全额贷款,并撤销签订的贷款合同。
2.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部门要求学生使用本部门指定的《生源地贷款证明》格式的表,就用其指定的专用表;未指定专用表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用学校拟定的《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表格。(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