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06年开始实行)
1.对象: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2.符合以下条件:
①就业区域: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②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③.服务期限:
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3.申报时间: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为第一批办理时间,
4.补偿方式: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分3年代偿完毕。
5.申请程序:
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
学生本人要提供下列资料:
①《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②《贷款代偿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③《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④《二次分配就业证明》此表存在“二次定岗”的学生才填
上述详细内容可在校园网资助中心网页查询:
国家助学贷款栏目——更多——
①()《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 》
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于2009年开始实行)
1. 补偿、代偿的对象:
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2.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3.应届应征入伍学生办理程序:
学生个人只须提交如下资料:
①《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相关部门在申请表上的不同栏目中加盖公章;
②《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上述详细内容可在校园网资助中心网页查询:
参见学校校园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