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

时间:2022-01-13浏览:2339

一、补偿代偿对象

应届毕业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工作年限规定

三年以上(含三年)。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 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

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遣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三、补偿代偿标准

(一)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

1. 本专科生

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16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即补偿代偿总金额不超过80000元。

2. 研究生

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20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

(二)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

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如硕博连读、直博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不能申请专科、本科教育阶段及硕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补偿代偿的选择

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反之亦然。如选择贷款代偿,若学制期内只获得一期贷款,只能申请获得这一期贷款代偿。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学费补偿还是贷款代偿。

四、审批条件与要求

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一)工作地点要求

1. “东部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批准

工作地点位于东部地区的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省(直辖市)的不予批准。对以下特殊情况,即虽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的给予批准。在海上作业的给予批准,但应提供工作船名或工作平台名称。

2. “中西部地区”工作地点要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10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在“地级市辖区”工作的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街道、区政府驻地乡(镇)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辖区内非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工作地点要求,是否批准,视工作岗位情况而定。

(2)在“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工作的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县政府驻地乡、镇、街道,从事以下工作行业的给予批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医疗卫生、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文化站、企事业单位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

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西部地区沙漠、戈壁地区等,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4)在“国家级新区”工作的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等11个国家级新区,不予批准。

(5)在“西藏地区”工作的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孜区德庆镇属拉萨市城区,不予批准。西藏自治区其他地区均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二)工作岗位要求

1. 关于“非艰苦行业”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为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2. 关于“非县以下基层单位”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以及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为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为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3. 关于“涉密单位”

符合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条件的涉密单位,经学生本人承诺、单位确认,给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