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2015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批复的通知

时间:2016-05-30浏览:37

各学院、相关毕业生同学: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经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我校范晨等27名同学(名单详见附件1)获得2015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补偿代偿总金额53.18万元,其中学费补偿21人,补偿金额40.76万元;贷款代偿6人,代偿金额12.42万元。另有5人因不符合申报条件审核未通过。

  请通过补偿代偿审批的学生,于620日前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详见附件2)上报至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申请第二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联系人:武老师 027-88386045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