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毕业生同学: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经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我校范晨等27名同学(名单详见附件1)获得2015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补偿代偿总金额53.18万元,其中学费补偿21人,补偿金额40.76万元;贷款代偿6人,代偿金额12.42万元。另有5人因不符合申报条件审核未通过。
请通过补偿代偿审批的学生,于6月20日前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详见附件2)上报至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申请第二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联系人:武老师 027-88386045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