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于2010年12月份,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文件的规定,初步审核,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二批)基层就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的25位学生材料。经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最审核,批准了其中的23名学生;2名学生因不符合条件而未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获得批准,通过代偿资助的学生名单:
雷昱、韩冰莓、王婷、刘定军、田维、袁小星、胡超、廖凯、柯雅南、易奥、禹宗贵、王波、李博、刘双成、魏小虎、姚林、李求明、王丽萍、周鹏、王苗苗、穆耶赛尔·麦麦提阿卜拉、李若彪、郑业
二、未通过审批的学生名单及原因:
杨舒——就业单位非县以下
庹小龙——就业单位非县以下
温馨提示:
请未获得代偿批准的学生,自觉履行与中国银行东湖支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书》中,条款规定的义务,按期还款、付息,以避免因违约而影响今后的生活质量和创业项目的贷款,即房贷、车贷以及其它方面的贷款。
特此通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1年4月19日